問題已解決
甲啤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 年6月銷售鮮啤酒10噸給乙煙酒批發銷售公司,開具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29 000元,另開收據收取包 裝物押金2 000元(含塑料周轉箱押金500元);銷售 無醇啤酒5噸給丙商貿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 金額13 800元,另開收據收取包裝物押金750元。上述 押金均單獨核算。甲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 )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啤酒屬于消費稅稅目,應繳納相應稅款。上述情景中,甲啤酒廠一共銷售了10噸鮮啤酒與5噸無醇啤酒,應繳納消費稅為各品類稅率乘以銷售額。由于銷售鮮啤酒,稅率為20%,銷售額為29000元,應繳稅款5800元;而銷售無醇啤酒,稅率為10%,銷售額為13800元,應繳稅款1380元。因此,甲啤酒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為7180元。
拓展知識:消費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立法所制定的一種稅收,它是一種政府對消費商品、服務的稅收,由購買者直接承擔繳納。消費稅的來源,乃是民間消費行為所產生的利得,它不涉及財產入政府所有。消費稅有調整消費比例和消費構成,穩定消費結構、促進低收入階層增收等作用。
2023 01/29 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