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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總公司在業務上可以分開經營核算嗎?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可以做小規模納稅人嗎?



根據《可分割財務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分開核算,滿足以下條件:(1)兩個公司之間具有完全獨立的政治、經濟特點;(2)可以明確分析兩個公司的財務報表;(3)不要進行混合經營;(4)有一個具有獨立財務責任的確定的管理者。
總公司可以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也可以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分公司一定要在此總公司管理下,且獨立運營,滿足小規模納稅人范圍內的營業收入條件,以及視同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非居民企業收入不超過100萬元的條件。
拓展知識:小規模納稅人指的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其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若納稅人在該納稅年度期間發生視同銷售和增值稅非居民企業收入,則以100萬元為限),并且實行簡易辦法核算的企業、企業總合、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等,統稱為小規模納稅人。
2023 01/26 1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