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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總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同,業務是分公司做的。由分公司開票給A公司,A公司打款給分公司。對嗎?謝謝!



老師好!這樣的情況下,總公司和A公司之間的合同是由總公司簽訂和履行的,而分公司可以施行、開票、向A公司收款等,但這些舉措都是總公司的委托行為,相當于總公司代收代付。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總公司仍然是合同的當事人,它有義務履行合同的全部要求。此外,在分公司和A公司之間的票據開具或實現付款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也應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的委托合同,以確保其權利和利益。
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細節,確定不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包括可以委托分公司代收代付的細節,以及總公司是否對分公司的行為享有控制權,確保各方都能按照實際情況遵守合同的約定和要求。
拓展知識:簽訂的合同可以是共同承擔義務合同或連帶責任合同,共同承擔義務合同是指多方當事人都各自承擔義務,共同完成合同約定的行為;而連帶責任合同是指多方當事人只有一方承擔全部義務,其他方當事人只應當在某種情況下承擔責任。因此,在選擇合同類型時,應當考慮當事人實際的職責和義務,簽訂明確的連帶責任合同可以有效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023 01/25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