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們第三季度享受了加計扣除了,第四季度還能享受嗎



答:第四季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自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日起一年內,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享受的本期扣除,可以全額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可以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分期享受,但每年最高可抵扣金額上限為6萬元。具體扣除標準: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子女教育,以及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保險、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其中社保費扣除標準為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20%~60%,住房公積金為每月最高1000元,子女教育扣除標準每月為每個子女350元,最高不超過2個子女。拓展知識: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受雇人有一定程度的收入,可以申請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如所得稅減免,增值稅減免等,以降低納稅負擔。
2023 01/24 2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