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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出納員可以兼任成本核算嗎?公司這么做是不是違法,《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納員不能兼任成本核算的工作,其職責僅限于出納和賬目的登記工作;兼任成本核算的工作,會對出納員的實質職責產生影響,無法履行職責,也會給出納員帶來精神負擔,無法保證出納員專注在出納和賬目登記等關鍵業務上,因此,公司采取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另外,為了避免出現出納員兼任成本核算的現象,企業應該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制度管理,結合績效評估,對出納員實行分工和專業培訓,注重個性化發展,進行技能提升,以保證企業出納核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拓展知識:近年來,許多企業因為職能不劃分嚴謹、人員制度不夠有效和管理機制不規范等原因,形成出納員兼任了成本核算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企業財務核算的不規范。
2023 01/24 1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