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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像乙公司銷售產品價款為150萬元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一張三個月內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面值與應付甲的款項的金額相同



根據增值稅的相關法規,甲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銷售的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客戶,銷售的產品價款為150萬元,同日將一張三個月內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付到甲公司,銀行承兌匯票的面值與應付甲公司的款項的金額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規定,銷售方應當在銷售發票附注收票人“付款單位、收款單位納稅人識別號”及收票人簽章處填寫收票人納稅人識別號,若收票人為納稅人,則可對增值稅進行抵扣。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在銷售發票中附注收票人“付款單位、收款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的信息,以免影響稅款抵扣。
一般來講,企業之間的收款主要有現金和承兌匯票兩種,其中,現金是最常見的收款方式,不僅會存在賬務報表的確認風險,而且會存在避稅風險;承兌匯票是最安全的收款方式,可以有效防止避稅,但是可能會存在提現成本問題。在實際操作中,乙公司將以承兌匯票的形式交付款項給甲公司,甲公司應及時向銀行貼現匯票,避免匯票期限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及時兌現的風險。
2023 01/23 1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