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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需要發票,提供誤餐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相應的簽領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請問適合哪個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2)》第35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根據下列項目的實際支出,從應納稅收入中減除:(一)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二)支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三)合法發放的一般福利;(四)支付的稅金;(五)支付的標準化費用;(六)支付的誤餐費;(七)其他應當在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支出項目。
以上規定,指出實際支付的誤餐費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項目,也就是說,按照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需要發票,提供誤餐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相應的簽領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這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2)》第35條的規定。同時,《企業所得稅會計確認和稅前扣除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也明確,企業用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一般福利與標準化費用及誤餐費等稅前扣除項目,可以不提供單據,但應當有足夠核實該項扣除的可靠依據。
2023 01/22 1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