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乙企業代為加工一批應交消費稅的材料(非金銀首飾)。甲企業的材料成本為2000000元,加工費為4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由乙企業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60000元。材料已經加工完成,并由甲企業收回驗收入庫,加工費尚未支付。甲企業采用實際成本進行原材料的核算。(1)如果甲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做出甲企業的有關會計分錄(2)如果甲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直接用于對外銷售,做出甲企業的有關會計分錄



(1)如果甲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甲企業應當做出以下會計分錄:
①原材料庫存增加200000元。
②工程費用增加400000元。
③發出商品成本增加2000000元。
④應交增值稅增加260000元。
(2)如果甲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甲企業應當做出以下會計分錄:
①原材料庫存增加200000元。
②收入增加2400000元。
③工程費用增加400000元。
④發出商品成本增加2000000元。
⑤應交增值稅增加260000元。
⑥ 應收消費稅增加160000元。
拓展知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發生委托加工業務時,應當繳納增值稅。應稅消費品發生銷售時,也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消費稅。
2023 01/21 2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