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2月,甲公司以800萬元現金自非關聯方處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甲公司其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 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2021年1月2日,甲公司又以1 800萬元的現金自另一非關聯方處取得乙公司15% 的股權,相關手續于當日完成。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2 000萬元,甲公司持有10%的股權的公允 價值為1 50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為6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甲公司能夠對乙公司施 加重大影響,對該項股權投資轉為采用權益法核算。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 要求:做出甲公司2021年1月2日的賬務處理。



甲公司2021年1月2日的賬務處理為:
1. 權益法核算:乙公司新取得的15%股權應計入"股權投資";
2. 將之前10%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60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3. 重分類:將之前取得的10%股權以及持有10%股權的公允價值1,500萬元從現金等同金額的"資產"中調出,計入"股權投資";
4. 收支分析:將1,800萬元的現金從"現金"調出,計入"支出-股權投資";
5. 將1,5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計入"收入-其他綜合收益"。
拓展知識:
權益法是指企業將投資他方股權或債券等負債類金融資產進行核算時采用的一種會計處理方式。其核算過程包括:記錄投資凈額、股權及債權等負債類金融資產的期初價值、期末價值和其中相應的公允價值變動;記錄有關公司收益的分配和支付;記錄股東的其他收益權利等等。
2023 01/20 1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