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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7月-9月醫保緩交,從10月起再補扣。請問,從7月開始這緩交我要怎么計提?是按照原應交數計提?還是按照實際扣款的數計提呢?



7月至9月的醫保緩交,應按照原應交數計提。即應在2020年7月份繳納扣抵前應繳納的醫保費用,每月按照預付金繳納,每月計提預扣稅款,具體數額如下:7月份應按照4月預扣稅款金額計提;8月份應按照5月預扣稅款金額計提;9月份應按照6月預扣稅款金額計提。
從10月開始,需將7月至9月的醫保緩交的金額補交,并按照實際扣款計提,即10月份需補繳4月、5月、6月的預扣稅款,按照當月實際扣款金額進行計提。
在醫保緩交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稅款少交的情況,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及一定的豁免規定,準確計算,避免稅款少交或重繳。此外,為了確保醫保緩交后稅款按時繳納,企業也可以在協商核定后,在記賬前將部分未收稅款先計入應交稅款,這樣可以確保稅款按時交納。
2023 01/19 1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