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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 出口 免抵退稅 還是不太明白 不知道怎么操作 怎么計算


一、應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扣減額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扣減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1.如當期應納稅額≥0時,則:
當期應退稅額=0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扣減額)時,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扣減額
3.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扣減額)時,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有關指標確定。
“免、抵、退”稅辦法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銷售發票的離岸價為準。
二、免抵退稅抵減額的計算
(一)計算公式
當期免抵退稅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
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是指購進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稅金額計算進項稅額的免稅貨物。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直接進口用于復出口的進口料件+代理進口用于復出口的進口料件+用于復出口的深加工結轉的進口料件。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其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實征消費稅。
(二)當期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當期免稅進口數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購進法處理,另一種是按實耗法處理,即先按計劃分配率來計算,待進料加工手冊核銷后,用實際分配率來調整,目前,我們采用的是“實耗法”來計算確定當期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根據《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注明的金額確定。
計劃分配率的最大值為100%。
(三)當期免抵退稅抵減額的確定
采用計算機管理,當期免抵退稅抵減額由以下內容組成:
1.當期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抵減額”。
2.當期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抵減額”。
3.當期出具《視同進料加工免稅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抵減額”。
4.當期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調整額”。
5.上期結轉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稅抵減額。
“免稅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抵減額=當期審核通過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計劃分配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核銷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抵減額出=本手冊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總值×出口貨物退稅率-本手冊累計已出具“免稅證明”上免抵退稅抵減額。
本手冊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總值=本手冊審核通過的直接出口總值×實際分配率。
實際分配率=(實際進口總值-剩余邊角余料-結轉至其他手冊料件-其他減少進口料件金額)/(直接出口總值+結轉至其他手冊成品金額+剩余殘次品金額+其他減少出口成品金額)×100%
實際進口總值中,包括用于復出口的深加工結轉的進口料件。
“視同料件加工免稅證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稅抵減額=代理進口料件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免稅原材料退稅率+鋼材以產頂進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國產棉金額×退稅率+其他視同進口料件金額×復出口退稅率。
三、免抵退稅收調整
目前,根據“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在法定期限內(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下同)未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以及征免稅或退免稅申報不實的,均應作稅收調整。稅收調整的內容及其處理方法主要包括補稅和調整免抵稅款。
(一)增值稅補稅處理
1.生產企業報關出口并辦理征免稅、退免稅手續的貨物,在法定期限內應取得而未取得法定憑證的,以及經退稅部門審核發現信息核對不上的,均應補交已“免、抵”的增值稅稅款。
具體按以下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理:
①已申報免稅,未申報退稅,無出口信息。企業無法證明此免稅貨物已真正出口,可能有虛報免稅之嫌,應予補稅。因其已申報不予抵扣稅額,故其應補交稅金=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退稅率)=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退稅率。
②已申報免稅,已申報退稅,無出口信息。企業貨物出口單證齊全,但無法證明此貨物已真正出口,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因其已申報不予抵扣稅額,故其應補交稅金=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退稅率)=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退稅率。
③未申報免稅,已申報退稅,無出口信息。企業貨物無法證明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單證齊全,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因其已申報不予抵扣稅額,故其應補交稅金=出口報關單人民幣金額×征稅率。
④已申報免稅,未申報退稅,有出口信息。企業貨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單證不全,應視同內銷貨物補稅。因其已申報不予抵扣稅額,故其應補交稅金=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退稅率)=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退稅率。
⑤未申報免稅,已申報退稅,有出口信息。企業貨物已真正出口,出口單證齊全,但未申報免稅,也未申報不予抵扣稅額,故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進項稅額轉出額=出口報關單人民幣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⑥未申報免稅,已申報退稅,有出口信息。企業貨物已真正出口,但出口單證不全,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因其已申報不予抵扣稅額,故其應補交稅金=出口信息中出口額折合人民幣金額×征稅率。
2.一個年度內,生產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當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累計數,小于退稅部門在當年度批準的“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部分,應補交差額部分稅款。
應補交稅金=當年度退稅部門批準的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免抵退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的累計數
3.一個年度內,生產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當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稅額扣減額”的累計數,大于退稅部門在當年度批準的進料加工免稅證明和核銷證明中的“不予抵扣稅額扣減額”部分,應補交差額部分稅款。
應補交稅金=《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不予抵扣稅額扣減額”的累計數-當年度退稅部門批準的應退稅額
4.對生產企業已申報免稅和退稅的貨物,此后又發生退關退貨的,因其在申報免稅時已作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故應調增其進項稅額,即調減其應納稅額。
調減應納稅額=出口明細中原申報的不予抵扣稅額
(二)增值稅免抵稅額調整
為操作簡便,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一般先以出口電子信息即出口報關單的出口額為計稅依據,審核、計算、審批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款。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征退稅依據必須一致,因此“免、抵、退”稅最終必須以出口發票即企業出口銷售賬記載的出口離岸價為計稅依據。其中有兩種情況需要調整。
1.計稅依據不一致。在法定期限內,某一發票項下申報免稅出口金額(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與審核、審批“免、抵、退”稅時所使用的出口金額(出口電子信息金額或出口報送單金額)有差異的,應根據差異部分計算調整免抵稅額。
應調整免抵稅額=∑(報關單出口額折合人民幣金額-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報關單出口額折合人民幣金額-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征稅率-退稅率)=∑(報關單出口額折合人民幣金額-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退稅率
2.國外運保傭。經過上述計稅依據不一致的調整,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已轉為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而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中包括了運保傭,運保傭在各月中未沖減出口發票人民幣金額,因此對法定期限內實際支付的全部運費、保險費、傭金,應在年終一次性調整免抵稅額。
應調整免抵稅額=運保傭×退稅率。
(三)退運增值稅調整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在報送出口后發生退關退運的,應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稅收已調整證明》,退稅部門根據退運出口貨物離岸價計算調整已免抵退稅款。
應調整免抵退稅金=退運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四)消費稅調整
如果出口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在補征或調整增值稅免抵稅款的同時,還應補交已免征的消費稅稅款。
1.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
應補交消費稅金=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消費稅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的應稅消費品。
應補交消費稅金=出口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2023 01/19 1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