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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允價值計量下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轉換成權益法下的長投,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需要結轉到留存收益嘛



根據《會計準則》第30條,公允價值計量下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轉換成權益法下的長投,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被歸為留存收益。
當投資者將其他權益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轉換為長投時,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應該結轉到留存收益中。這是因為,在轉換的過程中,已經發生的其他綜合收益,不能夠作為本期的收益,因為它是投資者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時取得的,而不是本期取得的收益。
另外,在公允價值計量下,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轉換成長投時,其他權益工具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都必須以損益表中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形式確認,并結轉到留存收益中。
此外,在公允價值計量下,當投資者將其他權益工具轉換成長投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計量調整,例如,如果投資者取得的收益低于原估計的公允價值,也可以作為留存收益結轉。
總之,投資者在公允價值計量下,將其他權益工具轉換成權益法下的長投時,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結轉到留存收益中。
2023 01/14 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