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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起,王某將一套別墅出租給某單位,租期一年,每月租金6000元,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費1060元。2019年2月,王某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維修費1500元。請問王某在2019年1月、2月、3月應當分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是多少?



2019年1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租金6000元每月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12)*20%=14400元,減去應納稅所得額100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13400元。
2019年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維修費1500元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1500)*20%=1800元,減去應納稅所得額100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800元。
2019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租金6000元每月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11)*20%=13200元,減去應納稅所得額100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12200元。
因此,王某在2019年1月、2月、3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分別為:13400、800和12200元。
拓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是指收入來源于營業、就業等活動所得以及收入來源于租賃、轉讓財產所得的全部稅收,它是公民收入的國家稅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所有擁有收入的公民,所得稅稅率一般從0%到45%,具體的稅率根據收入的多少而定。
2023 01/13 1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