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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如果離職原因填三十六條,離職后可以給員工發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離職原因滿足三十六條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包括員工在離職前為公司提供的勞動成果中仍未發放的薪資以及由此導致的其他損失,比如失去社會保障上的權利等。此外,工傷認定金、績效獎勵工資、應享受的離職補償,以及由于減少離職補償而產生的損失也可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一部分進行發放。
然而,即使離職原因滿足三十六條,員工也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與工資支付有關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發薪記錄及出勤清單等。未能提供此類證據,或者公司拒絕付款或沒有給予足夠的補償,員工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獲得正義。
總的來說,離職原因符合三十六條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有效而公正地獲得經濟補償金。但是,員工也應特別注意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條款,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拓展知識:
三十六條全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三六條,以下是其文字詳解:
一、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通過變更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可以視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求雙倍補償;
四、離退休者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3 01/13 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