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審計工作中,記賬憑證后附銀行回單和對方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就可以認定我方付款同時對方收款了? 銀行回單中有付款方和收款方,發票中也有付款方和收款方,如果二者只有其一,是否可以認定我方付款同時對方收款了?



不能僅憑上述證據認定兩方交易均已完成,否則可能會出現支付和收款不屬于同一交易的情況。記賬憑證和銀行回單可以作為審計記錄,但不能作為付款和收款的有效證明,因為它只能證明銀行交易付款的情況,而不能證明雙方的交易已經完成。發票作為稅務的記錄,由開票方提供,只能證明對方實際開票的情況,也不能證明雙方交易已經完成。
總而言之,僅憑記賬憑證后附銀行回單和發票的情況,不能認定雙方交易均已完成。為確保此類交易已經完成,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例如先行收款,后簽署發票;要求開票方出具結算單據,結合銀行回單等等。另外,審計人員還需要對交易過程中的各階段文件進行檢查,驗證雙方交易的合法性,保證交易的真實性。
2023 01/12 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