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應公司注銷而未給他人開具發票,應該如何協商處理



應公司注銷而未給他人開具發票的糾紛解決,應當根據《發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案情事實等情況,進行審慎判斷后處理。
首先,應了解發票申開與核銷的規定。根據《發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發票一旦申開,則應由核銷方承擔保管等義務,不得買方出示發票給新的開票方,且發票一旦核銷,不得再次使用。
其次,發票開具及核銷前應引起重視。根據《發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發票等憑證及其他稅收管理文書,開具之后應立即核銷,未立即核銷應及時做好保管工作,以保證外部審計及稅務機關稽查等。
最后,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若公司已注銷,而發票仍未核銷,則可以依據《發票管理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向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糾紛。
拓展知識:發票申開與核銷有時效性,不同類型發票有不同的時效性,如增值稅正數發票開具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對外核銷,一般票據則應在一個月內核銷。故在經營過程中應及時核銷發票,以免造成糾紛和影響記賬及稅收管理工作。
2023 01/11 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