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材料按實際成本核算,8月發生業務如下:1.5日,從本市購入甲材料3000千克,簽發轉賬支票一張,貨稅款共計58500元,其中價款50000元,增值稅85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另以現金支付運費150元。2.7日,從外地購入乙材料200千克,收到銀行轉來憑證及發票運單,結算金額總計4780存元,其中價款4000元,增值稅680元,運費100元。審核后予以承付,但材料尚未運到。3.11日,上述乙材料運達企業并驗收入庫。4.14日,根據購貨合同規定,開出轉賬支票預付丙材料購貨款30000元。結5.20日,收到了14日已預付貨款的丙材料,并已驗收入庫。增值稅發票注明:價款總計30000元,增值稅5100元。開出轉賬支票5100元補付款項。所6.23日,從外地購入乙材料600千克,材料已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等單據尚未收到,貨款元未付。7.31日,某企業仍未收到23日已驗收人庫的外購乙材料的貨款結算憑證,按該批材料的附合同價12000元暫估人賬。



你好,請問你想問的問題具體是?(是需要做這個業務的分錄嗎??)
2022 12/28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