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我想問下,公司假如在21年有一筆貨物銷售,已收到貨款,但是在22年3月才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這筆業務應該是作為21年的業務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呢,還是按開票時間算在22年的收入呢



你好,貨物21年給他了正規的應該是按照二一年。
2022 11/14 17:35

郭老師 

2022 11/14 17:35
但是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都是按照開發票的。

84785005 

2022 11/14 17:36
那就是還是需要算做21年的收入進行匯算清繳哈

郭老師 

2022 11/14 17:38
是的是的,是這么做。

84785005 

2022 11/14 17:40
好的,大致了解了,多謝老師,請問下有沒有相關的法規支持呢,

郭老師 

2022 11/14 17:4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4785005 

2022 11/14 17:49
太謝謝老師了,辛苦啦

郭老師 

2022 11/14 17:50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