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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XXX地區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適用范圍
1. 本協議適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全程代理人辦理口岸進出口貨物的訂艙、報關、三檢、做箱、提單簽發、陸運以及與此有關的其它作業的貨運代理業務。
2. 為了保證乙方的服務質量和維護、提升乙方的商業形象,乙方接受《SIFFA代理業務標準交易條款》的約束,作為其質量體系中受控的外來文件和該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單證制作
1. 在進出口代理業務中,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單證必須替換完整、正確和清晰且傳遞及時.
2. 乙方負有審單的義務,如發現單證有誤,應及時通知甲方采取緊急措施。
3. 乙方憑甲方的貨運委托書接受貨運代理業務。貨運委托書除替換完整、正確和清晰外,還必須顯示:甲方的聯系人、訂艙章、運輸條款等業務操作必須的內容。
4. 貨運委托書必須在受載運輸工具截單日前交給乙方,給乙方留有足夠的操作時間;乙方收到委托書后應盡力辦理訂艙業務并及時向甲方通知訂艙情況。對超過截單日甲方要求加載的貨物,乙方可積極協助其進行配載,但不為此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
5. 甲方應盡量在船開之前將委托書內容更正情況書面通知乙方;船開之后的更正,乙方將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更正費用。
6. 甲方報關單證的制作必須符合海關要求,并做到單單相符,并與集裝箱內貨物相符,以防報關困難。報關單證必須在截關前一天交給乙方。
7. 由甲方自做箱時,要做到與集裝箱內貨物和報關單證相符;
第三條:提單簽發及其風險責任
1. 由承運人及其代理簽發的提單,乙方不承擔任何的風險和責任
2. 由乙方簽發的提單,乙方承擔提單條款規定的風險和責任。
3. 由甲方代表乙方簽發提單的,甲方將承擔所簽發提單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4. 遇特殊情況,甲方要求乙方簽發倒簽或預借提單。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書面保函,乙方征得承運人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四條:海洋運費、人民幣費用的費收
1. 人民幣費用的計收標準:
(1) 出口訂艙費:依據箱型貨類按船公司實際發生費用收取。
(2) 報關費:出口按¥100/票計收,加急報關或沖關再加收 ¥150/20’、¥300/40’。如甲方要求退關并注銷報關單證,乙方應向甲方額外收取費用RMB70/票。
(3) 其它人民幣費用,根據雙方單票確認的金額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2. 海洋運費的計收標準:
由于“海洋運費”經常隨市場變化而變動,為明確雙方的合同價格,特制定下列規則。
(1) 以乙方制作的對外運價本或以乙方專門為甲方制定的運價本為準。
(2) 若無運價本,則以甲方訂艙時,乙方市場部業務主管在“集裝箱托運單”上批注的運價并簽字蓋章為準。
(3) 如有運價調整,則以乙方發給甲方最新的運價表為準。
(4) 若甲方與船公司簽有協議運價或運價確認,則甲方在訂艙時須提供協議運價或運價確認的復印件;如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則視作無協議運價或運價確認,乙方仍按乙方公布運價向甲方收取海洋運費。
3. 甲方訂艙發生的海洋運費及與此相關的人民幣費用出口按 (B) 種方式結算,進口按 ( B ) 方式結算:
(A)同城托收:見《關于雙方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協議》。
(B)月結帳: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所有費用,即每月十五日前甲方將上月應付的所有費用帳目對清,并在月底前匯付乙方賬戶予以結清。并附上所付費用的發票號,以便雙方對帳。
(C)航次結帳: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所有費用,即在實際開航日后十天將該航次應付的所有費用匯付乙方賬戶予以結清。并附上所付費用的發票號,以便雙方對帳。
(D)甲方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應付清海運費、關稅、清關費用、陸運
費和其它正常、合理的費用。本著雙贏和友好合作的原則,如果甲方因正常
的業務經營情況對付清款項存在困難,經乙方同意應至少付清上述費用的80%,剩余的費用應在船開后的30日內付清。
(E)付款買單:
(F)備用金結帳:甲方先匯付一定數量的備用金,乙方根據甲方實際出運貨物應付費用進行銷帳,然后再簽發提單;甲方在備用金不足時應及時匯付至乙方賬戶,否則,乙方有權扣壓提單。
4. 海洋運費及與此相關的以美元結算的費用,甲方必須以美元承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則以乙方規定的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支付。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發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負有支付的義務。
5. 甲方對于應付給乙方的費用,應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以現金或議定的辦法支付,不能作任何扣減或以任何索賠或退傭抵付。
6. 若甲方未按此協議簽訂有關條款及時付清費用,乙方將以行業慣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負責;乙方有權中止此協議中有關延期付款的條款,實行付款贖單制。
7. 在執行本協議期間,如果承運人臨時更改費率或增減附加費或增收其它應急費用,涉及本協議的有關運價承諾也作相應調整,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五條:其它事項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傳真件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辦理貨物出運的訂艙、更改、及有關事項的承諾等事宜,乙方可將傳真件復印件和電子郵件歸檔備查。甲方應視該傳真件或復印件等同上述檔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承運船公司提單與運價條款,以及甲乙雙方簽署的有關協議或協議附件應視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3. 與本協議相關的運價、傭金協議等內容,雙方均應向第三方保密。
4. 關于正本提單、退稅單、核銷單及其它重要單證,如一方親自派人來取存在困難,另一方將把以上單證通過快遞或郵寄給對方,對方在收到后,應在隨付的簽收回單上簽字回傳。
5. 如遇隨機查驗,則乙方將根據實際的查驗費用向甲方實報實銷。
6. 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經盡到謹慎、高效和專業的義務而導致的疏港、滯箱、污箱、壞箱,由此產生的費用乙方將向甲方實報實銷。
7.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解決。
8. 本協議經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雙方若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長一年;若任何一方對此協議有異議,須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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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18 1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