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對于個體工商戶既經營營業稅勞務又經營增值稅勞務時,起征點如何確定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蘇財稅[2011]35號)的規定,根據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現將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明確如下,從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一、增值稅起征點:1、銷售貨物、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萬元;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二、營業稅起征點: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萬元;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個體工商戶兼營營業稅和增值稅勞務,應當分別進行核算。月營業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免征營業稅。增值稅政策請您直接咨詢主管國稅局。
2017 06/25 1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