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財稅【2011】100號《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請教



1、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稅主體僅要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理解為非軟件生產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該文件頒布前研發的軟件產品均未取得上述檢測證明材料,但已按閩國稅流〔2000〕43號文件規定取得了已審批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認定申請表》,請問現在銷售并辦理這類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時要提供上述檢測證明材料嗎?3、轉讓軟件產品著作權征收的是營業稅還是增值稅?4、同一種軟件產品,《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中的名稱不一致。《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軟件名稱結構為“公司名軟件名”,如南方公司的軟件產品就叫:“南方紫外線分析系統”;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軟件名稱結構為“軟件名版本號”,如“紫外線分析系統V1.0”。填具《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認定申請表》和開具發票時應以哪個名稱為準?以后軟件版本升級后,如“紫外線分析系統V2.0”要不要再次填報《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認定申請表》?
2017 06/20 22:33

良老師1 

2017 06/20 22:43
1、財稅[2011]100號所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軟件產品,包括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和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未轉讓著作權和所有權的,同時要滿足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2、需要。
3、根據第一條第三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4、《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認定申 表》和開具的發票的軟件產品名稱最好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