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注銷有關賬務處理



A企業由于流動資金緊張經常向B企業借款(未支付利息),現A.B企業準備注銷,由于A企業經營管理漏洞致使預付賬款無法收回,導致B企業借款無法歸還,問:1、A企業無法收回預付賬款是否可作為壞賬損失稅前列支?2、B企業無法收回借款是否可作為壞賬損失所得稅前列支?3、A.B企業是否適用B企業向A企業先增資后注銷處理?稅收政策有何規定?
2017 06/08 09:42

李老師2 

2017 06/08 09:53
1、A公司財產損失問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的預付賬款屬于財產損失的范圍,A公司可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準備相關證據資料,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B公司財產損失問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根據上述規定,若B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則B公司的應帳款項不得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3、先增資后注銷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如B公司將借款轉為投資,那么因被投資企業破產或注銷而無法收回的部分,可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發生年度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