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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先議后訴(征稅行為包括什么?),還有或議或訴包括行政行為什么?



同學你好
1、先議后訴是指,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先議后訴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或議或訴是指,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5)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②行政賠償;③行政獎勵;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022 08/02 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