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分公司非獨立核算,總公司調撥商品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不在同一個市的視同銷售
不在同一個市的視同銷售開發票。
2022 06/15 13:03

84785001 

2022 06/15 13:0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那個文件,可以看出總公司要開票給分公司呢

玲老師 

2022 06/15 13:09
看一下視同銷售那個文件。

84785001 

2022 06/15 13:10
那個文件,麻煩提供一下,謝謝

玲老師 

2022 06/15 13:14
文件,我需要去找他,找到了發給您。

84785001 

2022 06/15 13:15
謝謝,因為有需要,麻煩了

84785001 

2022 06/15 13:23
還有我想問一下,總公司和分公司使用的內部庫存系統,進行商品調撥,這個是否涉及到交納印花稅

玲老師 

2022 06/15 13:25
參考這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之間調撥商品用于銷售應當在發貨的當天開具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如果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撥不是用于銷售,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解釋:所謂“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補充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將分支機構僅作為貨物的存放地,由總機構給客戶開票并收款,則總機構發貨至異地倉庫時,不征增值稅,而應由總公司開票時繳納增值稅

84785001 

2022 06/15 13:31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這個具體是那個文件呢,因為需要提供給稅局,我這邊要文書號

玲老師 

2022 06/15 13:35
文件名就是。文件名就是這括號里的。

84785001 

2022 06/15 13:43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之間調撥商品用于銷售應當在發貨的當天開具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如果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撥不是用于銷售,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我搜索出來的,沒有這邊齊全,在國家稅務總局網

玲老師 

2022 06/15 13:46
是的,就是這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