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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有哪些只要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022 05/31 09:11

玲老師 

2022 05/31 09:11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權利;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責成納稅人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 詢問納稅人與納稅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