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企業20×1年12月31日購入一棟房屋,以銀行存款支付全部買價30000 000元,增值稅3 300000元,合計33 300 000元;已經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購入的房屋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預計凈殘值為0。20×2年1月1日至20×3年6月30日,該企業共收取租金3000 000元,增值稅330000元,合計3330000元。20×3年6月30日,該企業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由成本模式改為公允價值模式,當日的公允價值(不含增值稅,本例下同)為32000000元,年初的公允價值為31 500 000元。20×3年下半年,該企業收取租金1000000元,增值稅110000元;20×3年12月31日,該房屋的公允價值為34000000元。該企業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根據以上資料,編制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你好!
購入借投資性房地產30000000
進項稅3300000
銀行存款33300000
2.租金
借銀行存款333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3000000
銷項稅33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21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3.模式變更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32000000
折舊32000000/50×3.5=21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30000000
未分配利潤4100000×0.9
盈余公積4100000×0.1
4.借銀行存款111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000
銷項稅110000
5.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0000
謝謝
2022 05/27 0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