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卷煙廠為增值稅般納稅人,2019年5月發生下列業務:(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A牌卷煙180箱,銷售額650萬元,合同約定當月收取貨款的70%,實際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B牌卷煙80箱,取得銷售額380萬元。(2)進口一批煙絲,貨物成交價300萬元,甲卷煙廠另行承擔并支付運抵我國口岸前的運費和保險費支出8萬元。(3)將200箱B牌甲類卷煙移送給下設的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門市部當月將其對外銷售,取得銷售額900萬元。(4)外購一批煙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165萬元,稅額21.45萬元;當月領用80%用于連續生產卷煙。(5)稅務機關檢查發現,2019年3月甲瓜接受乙廠委托加工一批煙絲,甲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已知乙廠提供煙葉的成本95萬元,甲廠收取加工費20萬元,乙廠尚未銷售收回的煙絲。(其他相關資料:以上銷售額和費用均不含增值稅,A牌、B牌卷煙均為甲類卷煙,甲類卷煙增值稅稅率13%,消費稅稅率56%加每箱150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進口煙絲關稅稅率10%。)要求:根據_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1)計算業務(1)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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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16 1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