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15萬元,付款人為甲銀行的承兌匯票。乙向B公司出具擔保函,承諾A公司不履行債務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B公司為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C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但將匯票記載金額由15萬元變更為25萬元,看不出更改痕跡。D公司為向丙支付租金,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之后該匯票被丁盜走,并贈與不知情的戊。丙遺失票據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受理該申請并向甲銀行發出了止付通知。 (1)乙是否為票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2)若丙不能實現票據權利可向誰行使追索權,數額分別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3)戊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若甲銀行收到止付通知后仍向戊支付票據款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1)乙不是票據保證人,但是需要承擔民法上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保證”的字樣。未在票據上進行記載,而是另行約定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提供保證的,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證的效力,但是并不發生票據保證的效力。
(2)丙可以向D公司、C公司、A公司、甲銀行行使追索權,數額分別為25萬、25萬、15萬、15萬。票據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D公司、C公司在變造之后簽章,承擔25萬元的票據責任。A公司、甲銀行在變造之前簽章,承擔15萬元的票據責任。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B公司在背書轉讓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因此丙不能對其行使追索權。
(3)戊不享有票據權利。以盜竊方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丁不享有票據權利。因贈與而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戊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丁。而丁不享有票據權利,戊當然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4)應承擔賠償責任。付款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2 05/12 1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