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零售商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商品收人、發出、結存采用售價金額核算法。該商店2019年8月份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2日,向外地某廠家購進商品一批,買價300000元,增值稅39000元,運雜費2300元(其中,運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0元)。款項共計341300元,已用銀行存款支付,商品已驗收人庫,該商品的含稅售價為449000元。 (2)10日,上月已付款的在途商品已運達并驗收人庫,該批商品的實際進價為85000元,含稅售價為100000元。 (3)18日,銷售商品一批,取得含稅銷售收人98700元,款項已送存銀行,同時,按含稅收人結轉商品的銷售成本。 (4)假定全月商品含稅銷售收入為3527860元,增值稅稅率為13%,月末進行價稅分解。 (5)假定“庫存商品”賬戶月末余額為246015元,“商品進銷差價”賬戶月末貸方余額為1169100元(分攤前)。月末,對本月已銷商品分攤進銷差價。



你好,商品進銷差價率=(期初庫存商品進銷差價+本期發生的商品進銷差價)/(期初庫存商品售價+本期發生的商品售價) ×100%
2022 04/28 1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