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這邊是一家房地產公司,買了不同市區的兩塊土地,其中一塊是淮南市的,是現在正在籌備開發,前任會計把淮南項目的土地記入了無形資產,并進行了攤銷。另一塊地是屬于淮北市的,現在還沒開發,也沒籌備,具體籌備時間是未知的,淮北項目的土地出讓金記入了開發成本科目,這樣做的對嗎?淮北項目的土地出讓金和契稅要不要記入無形資產科目中并進行攤銷還是在開發成本科目中掛著啊?



您好,因為是房地產公司地皮是用來籌備開發建造商品房的,因此應該基礎開發成本的~
2022 04/13 1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