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物權的追及效力,提到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若債務人未到期履行債務,抵押人可以追及至第三人,使債權優先受償; 動產抵押中又提到動產即使抵押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第買受人,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老師解釋下這兩個知識點,一個說可以追及,一個說不得,該怎么理解



他是這樣子的,就比方說啊,這個抵押財產沒有登記的話。這個就可以去對抗善意第三人。那如果說已經登記的話,這個就不能,就相當于已經登記的話,即便他賣給了這個善意第三人,他也可以去受償。
2022 04/0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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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5 23:34
動產抵押中又提到動產即使抵押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這個論點中,說即使登記了,也不得請求優先受償, 我理解的是重點在正常經營活動中, 比如企業用自己的貨物抵押,但是期間正常銷售給了客戶,因為是日常經營活動,所以對于追及效力,是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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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5 23:36
如果這個抵押物 不是企業正常經營的商品,是某固定資產,就理解為非正常經營活動, 抵押權人 就有權對第三人進行追及效力,要求優先受償?

陳詩晗老師 

2022 04/06 00:26
正常的經營過程當中,這種也要看你這個東西有沒有登記,如果說登記的話,他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