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1年07月初,某酒廠(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貨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時間,于2021年07月底已經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21年7月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多少?



該酒廠2021年7月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50000+3000/1.13+23400/1.13)*0.13=9537.17
2022 04/02 12:09

84784969 

2022 04/02 12:14
當月退回的包裝物的相關稅費可以不用處理嗎,老師?

暖暖老師 

2022 04/02 12:27
是的,這里不影響的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