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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科技類的中小企業有哪些政策及稅收優惠



您好,他可以按照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 02/26 14:07

84785030 

2022 02/26 14:11
不是高薪技術

小鎖老師 

2022 02/26 14:14
對啊,科技型中小企業也是

84785030 

2022 02/26 14:51
老師,可以發下相關政策文件嗎?

小鎖老師 

2022 02/26 16:15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四、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九十條)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五)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六)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財稅[2015]116號)
(七)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10]111號)
(八)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五、加速折舊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條例第五十九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條例第九十八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條例第六十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以為3年
(含)。??????????(財稅[2012]2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