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合同上面只寫了違約要賠違約金,但是沒有百分比,也沒有金額,沒有說賠多少,這種條款成立嗎?



你好,這個條款不成立,有歧義的
2022 01/28 20:24

84784978 

2022 01/28 20:25
為什么不成立

冉老師 

2022 01/28 20:27
因為沒有說具體的違約金金額,如果實際違約了,這個金額問題,就是糾紛漏洞點

84784978 

2022 01/28 20:36
有糾紛但不防阻這個條款成立吧

冉老師 

2022 01/28 20:36
是的,學員,你說的也對,

冉老師 

2022 01/28 20:36
實務中有這樣的條款,老師遇到過

84784978 

2022 01/28 20:42
合同法是不是有這樣的條款

冉老師 

2022 01/28 20:43
你好,是的,學員,這個

冉老師 

2022 01/28 2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擴展資料:
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
可以參照民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130%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