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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都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呢?



你好!
首先,國內會計事務所也有公司制,只是較少。
(1)無論是律師事務所,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在國外都有合伙制和公司制兩種形式。合伙制又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等不同形式。
(2)根據大陸《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兩種)和個人所兩種組織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而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在華開展業務采取了與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設有限公司的形式。2012年5月,財政部、工商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要求其組織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已經于2013年1月改制完畢。而其他的一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在財政部的推動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組織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則以自己的財產份額承擔有限責任,責任承擔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間,相當于國外的有限責任合伙。
(3)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外,律所和會計所多采取合伙形式,承擔責任的形式是一個方面,即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迫使其在執業中更加謹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于客戶。但最重要的原因還是稅務上的,合伙制有稅收穿透的優點,合伙人不用像公司股東一樣在企業和個人兩個層面雙重納稅,特別適合以人為核心資產的中介結構。
會計師事務所是一種特殊的企業,有一定的執業風險,它的特點是容易出現審計失敗(審計失誤給股東投資者或者公司本身造成損失)的時候,賠償額度高,有的時候把事務所賣了都賠不起。所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是一個高風險職業,很可能賠上自己所有的個人財產。
事務所的工作特點是合伙人之間相對獨立,每個人審計自己負責的那塊兒業務。
那么由于一個會計師的過失,把他自己負責的某公司業務審計失敗,造成了巨額賠償,是不應該讓和他的業務無關的他的合伙人來一起承擔責任的。這個和公司是不一樣的。
特殊普通合伙,有助于劃分責任,在一個會計師由于疏忽或者專業技能不夠造成損失時,不讓其他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體現了權責一致的法律原則。 因此,總結來說,之所以選擇合伙制而非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是由會計師、律師這類企業的性質決定的。性質主要有三:1.責任重大,需無限責任來保障;2.以人為核心,故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以專業性為特點而不是資本性,故在企業的存續問題上更看重專業性而非資本性(遺產繼承獲得的資本)。
2022 01/21 2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