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0、甲對乙享有60萬元債權,自然人丙與某公司的分公司丁分別與甲簽訂了保證合同。其中,丙與甲約定,在乙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丙承擔保證責任。丁未與甲約定保證責任的范圍和方式。同時,乙還以其價值30萬元的房屋向甲設定了抵押。后來,甲同意將乙的債務延長3個月,但此事并未告知丙、丁。債權到期后,甲放棄了對乙的房屋的擔保物權,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丁是否具有保證人資格?(2)丙應當按哪種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3)丁應當按哪種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在哪些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4)乙的債務延長3個月后吧,丙、丁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5)甲放棄房屋的擔保物權后,丙、丁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1,如果有總公司授權是有保證人資格的
2,丙按一般保證處理,約定了保證范圍
3,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有合同債務承擔責任,沒有約定保證范圍
4,沒有通知保證人,不承擔后面的保證,保證人如果同意才可以,沒有通知,對于延期不承擔
5,丙只是對扣除房屋的部分債務承擔,丁全額承擔
2021 12/02 20: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