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應稅消費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B產品,適用的消費稅稅率均為10%;甲、乙兩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 為16%。甲企業對原材料按實際成本進行核算。有關資料如下。 (1)2019年11月2日,甲企業發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實際成本為620000元。 (2)2019年12月20日,甲企業以銀行存款支付乙企業加工費100000元(不含增值稅) 及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2019年12月25日,甲企業以銀行存款支付往返運雜費20000元。 (4)2019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驗收入庫。 (5)甲企業收回的A材料用于所需的B產品1000件,B產品成本價格為1200元件。 (6)次年一月,以每件1600元出售,貨款已收到



你好,你具體疑問是什么?分錄嗎?
2021 11/10 1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