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我們屬于總公司,下屬有一家分公司,之前分公司銷售的產品,都是總公司調撥的,請問總公司能否給分公司簽購銷合同呢 如果簽了購銷合同,是不是就要視同銷售,要繳稅?



同學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之間調撥商品用于銷售應當在發貨的當天開具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如果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撥不是用于銷售,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如果調撥用于銷售,無論簽不簽合同都視同銷售
2021 10/09 1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