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分配90萬利潤給合伙企業A公司,A收到這筆利潤分配后,能否用經營成本抵扣后再繳納個人經營所得稅?



你好,合伙企業分配的利潤已經是扣除成本后得出的利潤哦。不能再用經營成本重復抵扣個稅了。
2021 08/13 12:44

84785025 

2021 08/13 12:45
如果這90我不分配,就留在合伙企業里面,是否需要繳納經營所得呢?

叮當老師 

2021 08/13 12:53
你好,只要有經營應納稅所得額就必須要繳納的哦,根據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84785025 

2021 08/13 12:55
這筆利潤是一筆投資收益,也不能用成本抵扣個稅么

叮當老師 

2021 08/13 13:00
你好,這樣可以的。剛開始老師以為你這個已經是扣除了成本后的利潤。合伙企業的所有收入減所有可以抵扣的成本后的差額才需要繳個稅。

叮當老師 

2021 08/13 13:05
具體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84785025 

2021 08/13 13:16
按以上規定,合伙企業收到這筆90萬分紅,是按紅利單獨繳納個人所得?就不能扣減營業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