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貨物風險到底是合同成立的時候轉移還是交付的時候轉移



貨物買賣合同風險轉移:
一、貨物需要運輸的
1、如果貨物需要運輸的,合同條款中規定在某一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賣方履行義務后,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
2、如果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了。
3、對于在運輸中銷售貨物的轉移。根據公約第68條公約,在途貨物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運輸中的貨物,不存在交給承運人的情形,因為承運人已經在控制了,所以在買賣合同成立時,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
二、貨物不需要運輸的
在其他情況下,如約定地點交貨或者沒有約定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以交付為轉移的要件。
三、過錯歸責轉移風險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的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本條規定是標明誰的過錯,誰來承擔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因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品種、規格等不符合同約定的原因,買受人依法拒絕出賣人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又出賣人承擔。
總結:風險的轉移按照上述的標準,但是當一方出現過錯的時候,并不會發生風險的轉移,風險仍有過錯方承擔。
2021 07/29 22:49

康康 

2021 07/3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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