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放管服政策是對企業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放管服”改革的三個方面各自獨立但又相互關聯,共同構成了理解這場改革的三個維度。簡政放權是“放管服”改革的前提條件,因為只有推進了政府權力和職能的取消、轉移和下放,才能使政府監管的加強和政務服務的優化得以實施。反過來,如果政府無法放管結合,那么就會導致“放不下”的問題凸顯,使簡政放權難以有效推進。
首先,在“放管服”改革中,“放”的核心在于權力下放與跨部門授權,即厘清各級政府的職責邊界,并推動政府職能向地方和基層部門、社會組織和市場等轉移。目前各級政府都確定了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并推動行政許可的法治化與透明化,避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反復無常。
“放管服”改革意味著要轉變至少三對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放管服”改革特別強調要重塑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即要實現上級政府放得下與下級政府接得住,使一個愿放,一個能接,真正實現基層事務基層解決,減少政府體系內部的信息不對稱和業務流程不暢。“放管服”改革十分關鍵的是要轉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市場,政府“看得見的手”伸得太長。當政府干預市場的職能減少以后,市場自身發揮作用的空間才會更大,并反過來倒逼政府進一步放權讓利。最后,“放管服”改革也意味著要重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培育社會組織發育并承接政府職能。
其次,在“放管服”改革中,“管”的核心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使政府從過去以事前審批為主,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過去政府部門熱衷于事前審批,這類似于中國高考,對市場主體采取嚴進寬出的監管政策。這種監管模式反映了政府對市場和社會的高度不信任,因此往往采取事前審查的準入機制。但是,由于政府忙于事前審批,導致事中事后監管缺位,反而出現許多尋租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對于平臺經濟等新興業態的監管,政府的事前審批模式完全失靈,因為它們都很難達到這種監管機制的要求。
在加強和創新監管方面,政府部門主要著力推動商事制度改革,無論是多證合一、證照分離還是容缺審批,都是為了簡化市場主體的進入程序,盡可能讓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與此同時,通過企業信用聯合懲戒、“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以及綜合執法與聯合監督,企業合規的成本降低,企業更加珍惜信用記錄,并使政府敢于放手讓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
最后,在“放管服”改革中,“服”意味著政務服務的創新與優化。至關重要的是明確政府是整體的和一體的,不應以各個部門的姿態來面對民眾和企業。當民眾習慣于網購以后,他們很難對政府部門的碎片化式服務感到滿意。所以,優化服務意味著打破部門之間的邊界和藩籬,使其真正成為一個整體的政府。與此同時,政府要進行業務流程再造,使辦事程序和要求進一步精簡,讓民眾與政府打交道變得更加“傻瓜式”。民眾和企業不需要知道究竟是哪個部門為其辦事,也不需要為了辦事而費盡周折乃至成為辦事的“專家”。
2021 05/11 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