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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匯算清繳的福利費14%的核算基數是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明細科目的貸方總金額,還是應付職工薪酬整個一級科目的貸方總金額



您好,不是貸方金額,應該理解為借方金額,是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2021 05/10 10:42

84785040 

2021 05/10 10:52
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包括福利費本身嗎,還有借方金額發放的,包含上年度的哦,上年度12月份的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0:53
工資是工資,福利費是福利費。
賬載金額就是會計賬簿上的數字,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的貸方
實際發放額是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的借方
稅收金額就是稅法上允許扣除的金額,一般和實際發放額一致。

84785040 

2021 05/10 10:56
就是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這個明細二級科目為基數吧,對嗎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0:59
是的,是這樣理解的。

84785040 

2021 05/10 11:01
那這個科目借方,一月份發了上年度的工資,2021年1月度發了2020年12月份的工資,那么基數實際應該是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20年借方總金額-2020.1月的%2b2021.1月的,對嗎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1:13
是的,是這樣計算的。就是看實際發放的工資是否為2020年1-12月份的工資就是了。

84785040 

2021 05/10 11:29
那如果發放的工資還有一個科目記的是應付職工薪酬-獎金,津貼補貼,這個應不應該納入基數呢

張艷老師 

2021 05/10 11:33
這個也要納入的,都是屬于工資的核算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