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3%。2021 年 3月,發生下列業務:(1)3月2日,向B公司賒銷某商品100件,每件標價200元,實際售價180元(售價中不含增值稅額),已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已交付B公司。代墊B公司運雜費2000元。現金折扣條件為 2/10 1/20, n/30。(2)3月4日,銷售給7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價款為20000元,增值稅額3400元,乙公司以一張期限為60天,面值為23400元的無息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該批商品成本為16000元。(3)3月8日,收到B公司3月2日所購商品貨款并存入銀行。(4)3月11日,A公司從甲公司購買原材料一批,價款20000元,按合同規定先預付 40% 購貨款,其余貨款驗支付。(5)3月 21日,收到從甲公司購買的原材料,并驗收入庫,余款以銀行存款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000元,增值稅3400元。(6)3月30日,企業對庫存現金進行清查,發現庫存現金短缺600元。原因正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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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26 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