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是不是我公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有形動產)無償贈與福利院這種公益事業單位要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而無償提供給福利院【服務】,或者無償轉讓【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給福利院,就不用視同銷售,不用交增值稅了?如果我說得是對的話,想請問一下原因,為什么同樣是做好事,無償贈送給福利院有形動產就要視同銷售,其他的就不用視同銷售?



你好
這是由于時間帶來的差異。
銷售、捐贈無形資產、不動產、提供服務本屬于營業稅(現已取消)的征稅范圍,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制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是針對不同稅種分別制定的。
由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發布時,考慮到稅收抵扣的鏈條連續性,未將公益捐贈行為納入不征稅范疇。
而營業稅在當時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服務的公益性行為作為不征稅對象排除在外。后期營改增時保持了這個規定。
2021 02/13 12:12

Basage老師 

2021 02/13 12:15
因此,給予時間,提供貨物"無償用于公益"也同樣會作為不征稅處理。

Basage老師 

2021 02/13 12:26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84784951 

2021 02/13 12:36
老師,您的意思是給福利院那種公益事業單位提供自產或外購的貨物(有形動產)也可以不視同銷售了?

Basage老師 

2021 02/13 13:08
新的法規<<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已經體現出來了,

Basage老師 

2021 02/13 13:12
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試圖界定視同應稅交易出現的情形,具體包括: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3)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起來提供服務將不會被認定為視同應稅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