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問題。教材上說“1.企業一旦選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就應當對其所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產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教材又說“2.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例如:我有一棟房產A,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模式計量;后來我又取得了一棟房產B又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但是房產B的公允價值不能夠持續可靠取得,不符合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條件。既然房產B只能成本模式計量,那就不符合第一句話;房產A又不能轉為成本模式計量,怎么處理呢?


你好,教材所說的是一般的情況,您這種情況是特殊情況,如果不適用成本模式那么這項投資性房地產無法計量進入資產了,那就是賬外資產了,因此針對有證據表明公允價值不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屬于特殊情況可以先使用成本模式,但是后續如果有證據表明可以取得可持續公允價了要轉回到公允價模式,按照成本模式轉公允模式進行調整。
2020 11/17 14:36

84784995 

2020 11/17 14:45
好的,謝謝老師
向旬老師 

2020 11/17 15:15
好的,希望能幫到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