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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分別是什么?



你好,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具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3.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
4.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5.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經營自**;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但自己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
9.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
10.經申請,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其他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020 08/18 11:39

歐陽老師 

2020 08/18 11:40
我國《行政訴訟法》在2014年11月1日決定修訂,同時自201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