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的付款責任解除,老師,不是承兌人可以不予付款嗎,如果追索的話,只能追出票人,為什么是錯的呢?



你好,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020 07/30 2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