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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租金增值稅消費稅有什么記憶技巧,怎么區分?



這個的話是真的沒有什么技巧,只能記住。
一、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
1、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3、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一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二、包裝物租金的稅務處理
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直接將包裝物的租金換算為不含稅的數額后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據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020 04/24 1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