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57. 下列各項中,不應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合同資產的有( )。 A.為取得合同發生但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B.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但非由客戶承擔的管理費用 C.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支出 D.為履行合同發生的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參考答案:ABCD 我的答案:ABC 選項A,為取得合同發生但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選項BCD,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屬于收入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①該成本與一份 D?



選項D應計入當期損益:①管理費用;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應在合同價格中;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2020 04/22 10:05

梓蘇老師 

2020 04/22 10:09
BCD
【分析】企業為履約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提示】下列支出在實際發生時,應計入當期損益:①管理費用;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應在合同價格中;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