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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的資源稅 既然是代扣代繳的為什么還要計入成本



收購未稅礦產品代繳的資源稅是替對方繳納的稅,同時也是為收購的這批礦產品繳納的資源稅。
未稅礦產品是指我國稅法規定的在開采環節未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向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不易對資源稅實施控管的納稅人收購未稅礦產品時,如果銷售方不能提供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資源稅管理證明》,應于支付購貨款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要求,收購單位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應該將代扣的資源稅記入“材料采購”成本,也就說收購單位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應當按不含稅價格收購,即將應包含在出售者出售價格中的資源稅從其出售價格(應為收購單位的實際收購價)中分離出來,以不含資源稅的價格先核算礦產品采購成本,然后再將將應繳納的資源稅單獨記入采礦產品購成本。
2020 03/23 15:05
